重申本縣所屬教師不得在外兼職,違者依「公立高級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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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本縣所屬教師不得在外兼職,違者依「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議處,請 查照。
說明:
一、邇來屢接獲家長陳情檢舉本縣教師在外從事補習、違法兼
職等行為,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6條第1項第4款第7目規定略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記過:...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
商業行為。」
二、請各校確實督導所屬教師不得在外兼職,以維學生受教權
,並請轉知所屬教師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