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0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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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0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介聘他
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一款第二目原因介聘積分核給
標準函釋,請 查照。
說明:
一、邇來屢接獲教師就旨揭問題提出詢問,為利審查標準統一
及維護當事人等之權益,爰就相關疑義函釋如后。
二、依本要點第六點第一款第二目申請介聘原因積分規定,「
配偶設籍於不同縣(市),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不
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
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係指配偶設籍於不同
縣(市)且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始核予九十
分。
三、另詢及有關戶籍遷居期限,查本作業服務要點並無此規範
,至於以第六點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目
原因介聘者,應檢附100年4月13日起至100年5月12日止之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