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同仁,101年學校毒性化學物質申報系統暨法規說明會,,請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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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1月6日臺環字第1010211509號函辦理。
二、依據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七條,凡有使用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學術機構,應於102年1月31日前於教育部「學校化學品管理及申報系統」(http://140.96.179.65/LabChem/broad.aspx)進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逾時漏報或未報將由主管機關依法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教育部為加強宣導及進行法規說明,特委託辦理本說明會。
三、本說明會於101年11月22日起至12月4日止,分別於臺北市科技大樓、臺中市文化大學臺中教育中心、臺南市國立成功大學光復院區國際會議廳及高雄市工研院南部學習中心辦理10場次說明會,本說明會提供3小時教師或公務員研習時數,請惠予公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