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同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簽名之效力、事件結案之定義及強化跨校案件之調查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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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0月31日臺訓(三)字第1010204252號函辦理。
二、旨揭事項說明如下,請據以辦理:
(一)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簽名之效力: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時應由調查小組成員親筆簽名為原則,惟調查小組成員以傳真或電子郵件足資證明經小組成員確認者,亦生效力。
(二)事件結案之定義: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6條第1項之精神,於性平會議決調查報告後(即完成性平會程序),即得列入結案之統計;至第二階段相關權責單位之懲處及申復救濟程序,以及第三階段後續教育輔導之評估屬個案之個別狀況,請各主管機關循相關督導機制進行考核。
(三)強化跨校案件之調查品質:處理跨校案件時,請學校應注意事件之管轄權(事件經申請調查或檢舉後,請依防治準則第10條至第14條釐清管轄權),並於調查時,通知被害人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害人學校所派參與調查之人具備調查專業人才之資格者,事件管轄學校應發予該調查專業人員出席費。
三、檢附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相關函示目錄乙份,請列印存交相關人員參閱辦理。